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5年6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充分保障公众的立法知情权、参与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3518749 0710-3610595(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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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灌区功能保障与工程管理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长渠遗产),充分发挥其灌溉和历史文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长渠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传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渠遗产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灌溉工程体系及相关遗产。根据其现状和功能,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一)灌溉工程体系:指长渠干渠、支渠、渠系建筑物、“结瓜”水库及堰塘;
(二)相关遗产:指与长渠相关的碑刻、题刻、历史建筑、水工构件、文献资料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长渠遗产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长渠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渠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条例实施。
长渠遗产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渠遗产保护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将长渠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保护、管理、利用、传承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长渠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长渠遗产保护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渠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长渠遗产的整体保护、水利工程功能维护、灌溉调度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长渠遗产中涉及的文物管理与保护,指导属地政府、专门管理机构做好研究、阐释和展示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长渠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实施用地、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并配合做好勘界定标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长渠遗产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教育、公安、检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渠遗产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第六条【专门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或者指定长渠遗产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长渠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长渠遗产保护规划;
(三)负责市管辖范围内长渠干渠及附属工程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监测、巡查和灌溉调度工作;
(四)开展长渠遗产的调查、研究、监测和建档工作;
(五)组织开展长渠遗产的宣传教育、文化传承和展示利用活动;
(六)在其管理范围内对特定、常见的妨碍工程运行、破坏设施或环境的违法行为行使现场检查、制止、证据保全以及警告、规定数额内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基层组织与社会参与】长渠遗产工程沿线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长渠遗产保护工作,可以将遗产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破坏遗产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长渠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
第八条【河湖长制衔接】长渠干渠及主要支渠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逐渠逐段落实各级河湖长巡查管护责任,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问题。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保护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目标、范围、内容、措施以及利用要求等。
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保护名录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据长渠遗产的构成要素和价值评估,组织编制长渠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遗产要素的名称、位置、类型、特征、历史价值、保护级别、责任主体等内容。
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遗产要素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划定】长渠遗产保护实行分区、分期管理。灌溉工程体系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设定五年保护过渡期,过渡期内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年度保护计划。
核心保护区是长渠遗产本体及其依存的直接环境区域,包括重要的干渠、支渠、主要建筑物及部分结瓜水库和堰塘。一般保护区是在核心保护区外的干渠、支渠、建筑物及部分结瓜水库和堰塘,为保护长渠遗产安全和历史风貌而划定的缓冲区域。
长渠遗产保护实行属地管理,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会同专门管理机构结合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及实际情况划定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长渠渠首、楚皇城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勘界定标】专门管理机构指导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勘界定标工作,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设置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移动。
第十三条【禁止性行为】在长渠遗产核心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筑坟、开荒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遗址本体的行为;
(二)刻划、涂污、毁损遗产本体、设施及保护标志、界桩;
(三)向渠体或附属水体排放污水、倾倒丢弃垃圾以及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填堵、覆盖、开挖渠道、新增房屋等构筑物;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七)放牧、种植危害工程安全的植物或进行破坏性农业活动;
(八)其他破坏遗产本体、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妨碍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长渠遗产一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破坏、损害长渠遗产、影响长渠工程水利功能或污染长渠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管控】在长渠遗产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或者在渠道上修建泵站、涵闸等取(退)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方案中制定和落实严格的保护措施,报专门管理机构初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建设工程不得对长渠遗产的灌溉功能、工程安全、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保护和恢复责任。
第十五条【监测预警与应急】专门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长渠遗产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对工程状况、水文水质、环境变化等进行动态监测。
专门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监测评估结果和潜在风险,制定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灌区功能保障与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灌区功能保障】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渠灌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农业农村供水计划,优先满足灌区内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兼顾生态用水和其他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与岁修】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长渠各级渠道及其附属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岁修,确保工程安全、渠道畅通和设施完好。
岁修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功能协调、真实性、完整性、最小干预原则,优先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保持遗产的历史风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岁修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分级承担。
第十八条【节水灌溉与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在长渠灌区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管理水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统筹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各乡镇、村应建立农业用水协调机制,主动对接灌区管理单位,申报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水质标准】长渠遗产范围内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渠系生态修复与维护】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长渠渠系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维护工作,包括:
(一)保护和恢复渠道两岸的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二)采取生态护坡、生态清淤等方式改善渠道水生态环境;
(三)其他有利于维护长渠渠系生态环境的举措。
第二十一条【生态绿化】长渠遗产沿线绿化实行分级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干渠绿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支渠以下绿化。
第二十二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长渠灌区内的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推广生态农业和绿色防控技术,控制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章文化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挖掘】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长渠遗产历史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挖掘和发挥长渠遗产的功能作用、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以及品牌效应。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管理与信息公开】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收集、整理、保管与长渠遗产相关的历史文献、图纸、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研究成果等,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为研究、教育、宣传和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宣传教育】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研究成果和档案资料,鼓励各类媒体及社会组织宣传长渠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第二十六条【知识普及】支持将长渠遗产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或课外实践活动内容。
第二十七条【活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有利于长渠遗产活化利用的各类活动:
(一)举办具有长渠历史文化特色的传统纪念活动和水利文化节庆活动;
(二)开发推广长渠遗产特色的文创产品和研学项目,发展长渠灌溉文化体验游、农业休闲观光等文旅产业;
(三)建设与长渠遗产保护相关的博物馆、陈列馆、遗产公园、观光游览区等展示体验场所;
(四)其他有利于长渠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的活动。开展前款活动,应当符合长渠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长渠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长渠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功能延续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标识等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故意毁损、擅自移动保护标识、界桩的,或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长渠遗产本体、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保护区内建设等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除第二项外)、第十四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或从事禁止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市、县(市)、乡镇、村及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长渠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岁修指为保持水利工程良好状态,在每年非灌溉期或需水较少期对工程进行的计划性检查、清淤、维修、养护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5年6月26日在襄阳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黄茂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起草背景
长渠,又名白起渠,始建于公元前279年,比都江堰(公元前256年)早23年,系战国时秦将白起为攻打楚都鄢城,“以水代兵”挖掘而建,后加以利用,引水灌田。因其历史悠久、工程技术先进、文化价值巨大,2018年与四川都江堰、广西灵渠、浙江姜席堰一起被世界灌排委选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成为一张向国内外展示“文化襄阳”的靓丽名片。长渠“申遗”成功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自2019年以来多次建议、提案要求加强长渠保护。2024年5月,时任市委主要领导在市检察院《关于开展长渠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工作的报告》上批示:“加强长渠保护利用势在必行,所提建议应引起重视采纳”。2024年7月4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了长渠保护和利用工作专题会,提出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长渠保护。今年3月,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经省人大批准,正式列为2025年度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长渠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今年4月,我局及时成立了立法起草专班,在实地调查,广泛听取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沿线乡镇村组、用水户代表、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5月16日,在完成前期调研基础上,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了完善。5月29日,市人大组织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小组赴南漳、宜城进行调研,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代表等多方意见建议。6月3日,副市长张学林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6月4日,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我局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程序。在前后两次征求条例草案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共收到反馈意见54条,包括市直各部门29条、相关县(市)政府2条、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7条、社会公众16条,大家主要就加强遗产保护、划定管理边界、明确部门职责、设定水质管控目标、加强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我们均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其中关于宜城提出要将保护过渡期延长到十年,我们认为开展长渠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在与宜城市深入沟通后,均认可设置五年保护过渡期更加符合当前长渠保护需求。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根据会议精神及有关意见建议,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
二、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进行解决:
(一)部门协同职责明确问题。条例草案建立了协调机制,界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以及与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旨在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管理格局。
(二)保护范围划定问题。明确了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分标准和保护范围,以及不同区域的管控措施,为遗产的精准保护提供了法定空间依据。
(三)灌溉弱化问题。条例草案专设条款保障灌溉用水调度、工程岁修等,确保长渠核心灌溉功能的持续发挥。
(四)生态环境问题。条例草案系统规定了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致力于维护长渠的生态健康。
(五)文化传承问题。条例草案从文化价值研究阐释、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六)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财政保障责任,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和传承,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的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与定义、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相关部门职责、专门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基层组织与社会参与以及与河(湖)长制的衔接等基础性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九条至第十五条):重点规定了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保护名录制度的建立、保护范围的划定与标志设立、禁止行为及建设管控、监测预警与应急机制。
第三章灌区功能保障与工程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核心内容包括灌溉用水调度、工程岁修的原则和责任、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全面规定了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渠系生态修复与维护的措施、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第五章文化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文化价值研究阐释、档案资料管理与信息公开、宣传教育与知识普及、活化利用的路径与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包括名词解释和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