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岘山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自:襄阳市人大     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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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襄阳市岘山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充分保障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于2026年9月3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在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网站(http://dt.hj.cn/xysrd-ui/xy.html?orgid=100)“公众参与”栏目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10-6192597

通信地址:襄阳市襄州区蔡洲路1号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441000   

电子邮箱:xyrdfgw8310@163.com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襄阳市岘山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岘山山体保护,筑牢襄阳城市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岘山资源持久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岘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岘山,是指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西至二广高速、东至岘山路、北至万山、南至207国道围合区域内的山体。具体保护范围依据岘山保护规划划定。

第三条

岘山保护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岘山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岘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决定岘山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岘山保护工作。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岘山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民政、文化和旅游(文物)、公安、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民族宗教、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岘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岘山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岘山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和保护标志;

(三)参与编制岘山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岘山生态修复、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合理利用岘山生态、文化、景观资源;

(四)负责岘山保护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巡查,并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岘山保护范围内的管理单位、权属单位、承包人、使用人在管理使用范围内应当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岘山的行为。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岘山保护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众、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岘山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襄城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市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岘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岘山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岘山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规划、湖北岘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岘山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分级分区、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修复治理措施、有关图则等内容。

经批准的岘山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岘山保护规划应当依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岘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岘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合理利用区以及岘首山、习家池等重点保护片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区域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放牧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烈士陵园内的烈士墓除外);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四)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六)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

(七)在树木、山体、文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八)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九)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擅自在岘山绿道内行驶、停放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十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碑、界桩和保护标志;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岘山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进行登记编号和建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岘山山体周边规划建设时,应当加强建设管控,综合考虑岘山生态保护和景观维护的要求,减少对山体的遮挡,保持良好的自然景观和生态效果。

第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对具备利用条件的岘山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业。

第三章 修复治理

第十三条

岘山保护管理机构统筹岘山保护范围内的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山体修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十五条

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襄城区人民政府有序清退岘山保护范围内的养殖场,并督促做好清退后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襄城区人民政府对岘山保护范围内的坟墓进行分类整治。经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依法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护;其余墓地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岘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放牧等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烈士陵园内的烈士墓除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五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反第六项,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折、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反第七项,在树木、山体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文物造成损害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项,擅自在岘山绿道内行驶、停放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十一项,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碑、界桩和保护标志的,由岘山保护管理机构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负有岘山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襄阳市岘山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襄阳市岘山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岘山保护立法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预备项目。2026年,《襄阳市岘山保护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正式启动起草工作。

(二)立法的必要性。岘山是襄阳市中心城区南部的绿色生态屏障,对中心城区发挥着景观塑造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岘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森林质量不高。荒山面积大,松材线虫病灾害与人为损毁并存,特别是森林火灾和放牧危害巨大,局部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弱化。二是散埋乱葬问题突出。存量坟墓严重影响生态景观、文旅产业和森林防火,急需治理,新增现象仍时有发生。三是资源利用开发失序。早年间工矿企业开山采石导致山林损毁,此外,山体中长期存在的养殖场对周边山体和水体造成污染。四是不文明行为频发。部分市民在游览岘山过程中乱丢垃圾,擅自采折花草,在树木、山体、文物和公共设施上随意刻划等,对岘山景观造成破坏。五是统筹协调机制缺位。岘山区域管理涉及襄城区政府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等职能部门,长期存在多头管理、交叉重叠和三不管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上位法。同时,参考十堰市、崇左市、南宁市、南通市等城市在山体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根据市人大工作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针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分歧和难点问题,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多次研讨并充分学习先进城市经验,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4月30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6月1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6月10日,市人大组织召开岘山保护立法调研座谈会。7月16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6日,杨克万副市长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研究。8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二十条,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修复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7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并厘清了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由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岘山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8—12条),主要明确了岘山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主要内容、审批及修改程序。根据岘山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将岘山保护范围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制定了详细的正负面清单,同时明确对岘山周边区域的建设管控。鼓励对具备利用条件的岘山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以实现岘山保护与利用的协调统一。

第三章 修复治理(第13—16条),主要明确了修复治理的主体和原则,并对修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批、验收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厘清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襄城区人民政府、岘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养殖场清退、坟墓整治方面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17—19条),依据上位法及先进城市案例,对负面清单中的十一种情形明确罚则,形成管理闭环。

第五章 附则(第20条),明确《条例(草案)》的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保护范围

本次立法将岘首山(下岘)、琵琶山(中岘)、万山(上岘)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保护范围,总面积约34.93平方千米(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30.88平方千米)。将岘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作为一级保护区纳入保护范围,面积11.63平方千米,占比约33%。将岘山国家森林公园合理利用区(面积17.64平方千米),以及岘首山、习家池、菊花潭、摩旗山等四个片区(面积5.66平方千米)作为二级保护区纳入保护范围,总面积23.3平方千米,占比约67%。本次立法对岘山保护范围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山体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应保尽保。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市政府意见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权属和地类进行全面梳理,精准划定保护范围,实现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统筹推进。

(二)关于管理体制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下一步由市委编办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及襄城区政府专题研究山体保护管理机构设立及行政执法权授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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